第一条 设点单位性质:
应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确有需要,高校也可在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设置校外教学点,但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职工,不得面向社会招生。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应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保留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作为设点单位,总体数量只减不增。
第二条校外教学点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教辅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
(三)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四)具备高校和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可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高校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需求和设点单位条件,在本校经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中合理确定各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
(二)高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设置。
(三)高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与备案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高校对拟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的相应专业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核查拟设点单位的背景、资质,并进行实地考察。每年1月底前向拟设点单位提交新增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对当年保留、停招和撤销的校外教学点(含专业)情况也需同时提交设点单位登记。
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见附表1);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
3.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第五条 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须经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审批,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协议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条款:
(一)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地点、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二)可供校外教学点使用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教辅人员情况、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
(三)高校与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在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等;
(五)高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
(六)履行协议的有效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七)变更协议及违反协议的处理办法等。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或在有效期内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高校需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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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